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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开发区企业研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6日 游览次数:141




各企业:

为加强开发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杭经开管发[2018]123号),现组织企业申报2018年开发区企业研发中心,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所依托的企业必须是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重视研发工作;企业有健全的研发机构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

(3)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

(5)有固定的研发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固定专用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研发专用仪器设备投资额(或原值)100万元以上;

(6)研发团队健全,人员结构合理。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研发团队有签约院士作为技术领头人的,研究开发人员数可适当放宽;

(7)企业重视科技投入,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归集,财务单独核算。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和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研发中心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4)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5)研发中心人员清单(注明学历、职称)、社保清单、研发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6)研发中心研发专用仪器设备清单(备注数量、型号、购买价格),购买仪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7)其他相关附件材料: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立项文件,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合作协议等(复印件);

(8)独立法人研发中心需提交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企业已获得的财政资助及正在申报的其他各类财政资金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

即日至2018年12月14日。

2、受理审查

资料受理及初审后,将会同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综合政策附则有关规定,形成建议奖励名单。

3、名单确定和资金下达

奖励名单经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予以公布下达。

四、注意事项

1、其他限制性条件详见《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附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2、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开发区人才科技局。

3、提交的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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