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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拱墅区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 游览次数:243




各街道办事处、区科技工业功能区、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工信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杭经信财务[2018]164号)和《拱墅区关于省市下达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拱发改〔2015〕19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2018年拱墅区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财政级次在拱墅区,主要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市、区相关产业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

4、项目应是已开展实施且已竣工的项目。

5、项目应在杭州市拱墅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6、本期申报范围主要为列入2016年-2018年省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方向的项目。

7、申请项目应是2017年1月1日以后已完成或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申请资助的项目投资额限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除外)。


二、申报项目方向及条件

1、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奖励类)。参加由省级经信部门组织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类评选项目,包括隐形冠军、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创新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荣誉的单位。

2、市场拓展项目(补助类)。专项补助义乌装备博览会参展企业展位费。

3、技术中心项目(资助类)。已经省市经信部门认定的2017年、2018年企业新建的省市级技术中心。

4、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类)。项目已备案且在2018年11月23日前已竣工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优先资助列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

5、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资助类)。已列入2017年、2018年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库项目,且已在2018年11月23日前完成研发并投入生产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

1、《2018年拱墅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财政扶持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项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请提供省经信部门的各类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市场拓展项目,请提供参加义乌装博会展位费的付款凭证、发票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技术中心项目,请提供省市经信部门的各类认定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技术改造项目,请提供项目实施报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出具,特别要陈述清楚项目有无单独设账和重复资助情况。对审计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资助。

5、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请提供省市经信部门项目库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文件,项目实施报告、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2010〕897号)出具,特别要陈述清楚项目有无单独设账和重复资助情况。对审计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资助。

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需装订成册,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对项目情况如实进行陈述。

四、项目申报及受理审核

1、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企业需按上述有关规定,准备完整材料(纸质件),于11月30日前一式4份报街道、园区,逾期不再受理。

2、项目受理

各街道、园区负责受理所属企业的项目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于12月3日前报送区发改局。

3、项目审核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审计报告合规性的审核等。区发改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4、项目公示

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具体名称将在拱墅区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期间发现并经查实有问题的项目,不予资助。

5、项目决定

项目经公示后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和项目审核结果,统筹考虑后拟定项目资助和奖励建议计划,提交区政府决定。

6、资金拨付

确定后的资助和奖励项目计划,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区发改局组织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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