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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创资讯 | 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4日 游览次数:240


来源  杭州两创示范

杭政办函〔2016〕2号

为推进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来源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市,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资金。

资金管理原则及用途

(一)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引领引导、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众创空间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缓解融资难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础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具体包括:

1.用于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补助;

2.用于对全市性创业品牌活动的补助;

3.用于对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的建设,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的开发;

4.用于对小微企业房租、信息网络费用的补贴;

5.用于对小微企业创业启动资金、研发技改投入的补助;

6.用于与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合作设立天使引导基金、创投引导基金等各种金融创新产品;

7.用于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和其他融资风险补助。

资助标准

按照标准从高、不重复奖励或补助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间接支持等方式按以下标准对项目进行补助和支持。

(一)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基地创建补助。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专项资金在示范期内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各众创空间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房租、宽带等企业运行费用的补贴。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由专项资金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2%的额度进行补助,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杭州市注册的,原则上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公共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补助。

1.鼓励市级各部门参与举办全市性的创业品牌活动,同时鼓励众创空间等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举办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活动。由市科委征集并组织评选部分品牌活动项目,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每年受补助的创业创新品牌活动总数不超过10项。单项活动补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互联网+公共服务”的云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跨境商贸服务平台的建设,由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按照《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3.鼓励向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会展服务及重点展会、期货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推广应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券,由专项资金对提供和使用公共服务的机构、企业和创业者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4.积极支持市级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管理、资本对接、创业指导等服务,原则上专项资金每年对各家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且该补助应用于各类资本对接推广、服务平台建设等,不得用作人员支出等工作经费。

(三)支持区、县(市)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积极支持各区、县(市)开展创业创新基地创建,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亿元,以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区、县(市)进行补助。竞争性分配的因素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部分。定量因素主要依据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批复明确的4项综合性指标以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确定的部分监测性指标和杭州特色指标,主要包括小微企业的企业数、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就业人数、户均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户均拥有授权专利数、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融资支持、税费政策落实、财政资金投入等指标。定性因素是指各地在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创新举措,由专家评审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由市财政局、科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投融资环境建设。

1.由专项资金和整合后的各类产业基金、工业、科技、文创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创投引导基金、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文创投资基金等各类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扩大规模,力争到2017年年底市本级各类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25亿元。专项资金具体出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鼓励银行、创投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扩大贷款风险池、转贷引导基金、融资周转金等规模。对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担保和直接融资的银行、担保和投资机构,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已由市级财政新增安排的部分,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

申报和拨付程序

符合上述补助政策的创业创新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经项目单位申请,由所在区、县(市)科技、经信、文创、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经市建设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监管

(一)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定期向财政部等五部委和省财政厅等五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级科技、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各区、县(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征集和初审工作,并对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日常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要求,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方各专项资金、示范专项资金、各区县(市)竞争性分配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的情况。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和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市和区、县(市)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重点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业资金和研发投入补助,以及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缓解融资难等方面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本办法自2016年2 月6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7年。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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